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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税返后,招商引资怎么给扶持资金?30种方法!

发布时间:2024-10-23 14:47 标签: 招商引资

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招商引资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相关改革文件的出台,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土地优惠等招商模式面临着调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招商模式变革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反内卷”大幕的开启。7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这也是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就“反内卷”作出定调。

地方招商引资“内卷”有多严重?审计署去年发布的审计报告披露,2022年有55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225.08亿元,这还是不完全审计的结果。

地方政府招商模式发生变化,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需要调整思路和创新模式。比如,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产业链配套等举措,吸引更多的投资和项目。

招商大变局的出现,意味着未来地方的招商引资没有捷径可走,只能扎扎实实做大产业、做好环境,才有突围之路。毕竟,让市场说话,才是最好的竞争。

一、未来招商,地方政府拼什么?

“招商还是要懂商。招商为什么会内卷严重?还是在于太同质化和简单粗暴了。《条例》生效后,各地政府必须要思考,招商如何与众不同?招商本身如何做到“专精特新”?” “从“给”税收补贴转变为“陪”企业成长,打造产业链、基金投资、专业服务生态等,会是接下来招商可预见的大势所趋。”未来如何招商、稳商、强商?不拼土地税收和奖补政策,地方招商还能拼什么?

01、突出园区载体做产业聚集,摒弃短期非“税”不可

盘点当地园区及产业链数据,分析本地竞争力、产业基础及战略规划,培育符合区域特征的重点产业及潜力产业群,围绕该产业打造产品、品牌、技术、人才、产业链配套的生态环境。重点在于落实到具体园区,发挥园区的载体作用,培育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打造龙头企业,发挥“以企引企”、“以企助企”的辐射和提升作用,摒弃短期非“税”不可,重在企业扶持后业绩和税收的增长性。

02、强化科创扶持长效机制,注重技术创新新增长

建议地方政府将一些务虚的形象工程和内卷的财政补贴转变为实实在在的科创扶持持续投入,具体执行不以单纯的税收贡献为主要内控标准,多出台对企业人才引进、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进口替代、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细化、量化政策扶持,可以考核阶段增长性等,同时形成科创氛围,多举办新质生产力提升相关的科创大比拼、大赛,引导产业链企业的技术合作及并购重组等。

03、“基金+基地+产业”模式打造,形成集群效应

可以预见的是,8月1日国令783号施行后,“资本赋能招商”将成为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热门模式。荣启投资在和浙江兰溪政府、福建福鼎、上海宝山等地近年来就有很多合作招商孵化企业成功案例,其核心内涵就是以培育或吸引一家龙头企业或潜力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和并购重组强化该企业对产业链虹吸效应,并进而以股权投资模式等打造出“基金+基地+产业”长效化的招商及孵化模式。特别是在目前严监管下上市公司整体估值下降,地方招商如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再装入地方优质资产也是可行路径。但这里面的关键点不能是单纯的“基金思维”,不是看单个基金资金量有多大,而取决于是否能够以“投行思维”持续裂变为市场化造血和专业陪跑?是否能够借助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投融资机构做到产业资本扶持的持续、精准、放大,否则只依赖单纯的政府资金投入,极容易反过来成为地方政府的压力和负担,对一些不发达地区更是难以推行。未来十来年,哪个地方政府能把这个模式整明白,哪个地方政府就一定能曲径通幽,越走越顺。

04、强化“陪跑”服务,借力专业陪伴

建议地方政府改变现有招商人员和落地园区人员隔断状态,应整合打造统一团队,前后工作能提前衔接,不能“只见媒人不见爱人”;同时建议优化现有招商队伍,招聘具有产业知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招商人员、提高常态化政务专业服务效率,强化24H专业“陪跑”服务。政府不能只当“跑腿”的店小二,还要做让企业“安心、动心、开心”的好伙伴,要能借助第三方产学研、财法税、投融资等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业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实现跨区域、落地化、贴近化、持续化专业服务以及帮企业实现顶层架构设计及资本价值目标的实现,提升企业家做大做强做精的经营激情和内生动力。

05、打造线上品牌,招商可追溯

当然,还有不可忽略的是琢磨招商模式。招商会、宣讲会等不能流于形式,大赛招商、资本招商等创新型手段必须要有,更重要的是“线上+线下”要结合,线上须有个性化内涵、线下要能做到事后可“追溯”。“云招商”直播很多地方政府园区可以去尝试,不讲空洞话语,要去专业挖掘地方产业园区的内涵和园区管理人的价值观,“一句话要让客户记得你”,利用现有移动端互联网热度,去打造灵魂碰撞的融媒体生态体系,和重点产业形象的内容矩阵和IP。

二、不返税,钱还能怎么给企业?

如果不按照税收挂钩返还的方式,给企业的扶持资金到底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给出来?

1、基金业绩对赌

引导基金投资企业股权的同时签订对赌协议,将股权比例与企业利润挂钩,将原来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转为企业收益分配,如企业获利则将引导基金所占企业股份相应减少让股给企业;如企业亏损则企业所占股份相应减少让股给政府。

2、平台公司兑现

政府与负责园区运营的平台公司进行奖励结算,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当园区引入产值/营收达到一定规模,或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试基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公司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上级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并拟定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后,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支付。平台公司再通过与入园企业的入园协议约定另作兑现。

3、厂房建设奖励(按建筑面积)

产业主体新建园区项目中,M0用地上建筑面积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M1用地上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70%的,对超出部分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4、特色产业园区奖励(按建筑面积)

对按照《“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400万元奖励;厂房建设二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5、辅助性配套设施奖励(按实际费用)

对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6、功能性综合提升奖励(按实际费用)

对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7、购房补贴(按成交价)

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并承诺所购厂房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补贴(事后资助)。

8、租赁补贴(按固定数额或比例)

对新注册且当年实缴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1.5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期限3年;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超5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超10亿元的企业及区内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厂房租金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的,对高出的部分给予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事后资助)。

9、发展增量资金支持(按营收增量)

对实现“首升规”且正增长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对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和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10、应用场景开发创新资金支持(按实际销售额)

对于提供“首方案”的企业(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解决方案),按照“首方案”中非硬件部分实际销售额2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产业链导入资金支持(按实际支付合同额)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评选一批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示范项目,按照购买方实际支付合同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12、“两业融合”资金支持(一次性)

推动价值链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对通过市级试点、区级试点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支持;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信息、科技、商务等独立法人企业,对设立当年升规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13、“智改数转”资金支持(按投资额)

对设备及改造所必需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总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总投资10%(其中支持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费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4、产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对于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协同加工、共享制造、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全流程专业服务的平台项目,经符合条件审核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

15、品牌培育补贴(按活动成本)

对企业、社会组织等作为主要举办或承办单位,在区域内组织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的,按照活动成本的50%给予支持,国际活动最高资助100万元,国内活动最高资助50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牵头制定并按规定发布生产性服务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16、外资落地补贴(按合同额)

对外国投资者新设立的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累计实缴合同外资总额200万(含)至500万美元、500万(含)至1000万美元、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8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支持。

17、全链条奖励支持(“一事一议”)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战略新兴产业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

18、国家级平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资金支持(按投资额)

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的前沿高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落地建设,经评审,市、区按1:1比例对项目最高按总投资额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

19、加速科技创新突破资助(按研发费用投入)

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最高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40%给予资助: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亿元。

20、临床试验能力资金扶持(按年度服务收入)

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给予30万元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为本区医药企业提供新药临床试验服务且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经核定,按机构为本区医药企业提供新药临床试验年度服务收入总金额5%给予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21、技术平台建设资助(按实际投入建设经费及发生费用核定金额)对通过国家药监局(NMPA)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药物研发安全性评价平台,按实际投入建设经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鼓励企业委托上述平台开展药物研发,对年发生费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核定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22、产业化能力资助(按合同结算金额)

CDMO/CMO业务营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承接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医疗器械生产的,按合同结算金额的1%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23、合同研发生产组织资金支持(按受托年生产产值)

支持具有成熟生产经验的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MO)和生产企业承接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规定给予受托方不超过受托年生产产值的10%,每个品种最高500万元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24、制造业技改补助(按实际完成投资额)

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亿元,其他项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

25、首次应用资金支持(按合同金额与保险费)

根据技术水平及应用效果,按照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30%比例,分档给予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首台(套)市场推广时,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相关险种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迭代创新和产业化。

26、创新券(按服务合同总金额)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省/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专项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企业每次限按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申领,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等)完成后,由企业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并向政府提出兑付申请。

27、资金到位奖励(按实际到位资金)

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增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但以上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指住宅类、商业类地产等)、非鼓励类的金融类企业、投资性公司及其他不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28、“招朋引伴”奖励(按实缴注册资本)

推动引进其核心合作伙伴集聚发展形成集群效应,按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引进方与投资方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引进方与投资方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享政策资金支持。

29、注册基金奖励(按实缴注册资本)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本地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市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0、高级人才补助(一次性)

一次性给予“杰出人才”100万元奖励,“领军人才”50万元奖励,“青年拔尖人才”3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50万元奖励;根据个人年度综合贡献,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设立引才“伯乐奖”,对助力引才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