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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发区条例出炉:招商引资可根据成果进行业绩激励!

发布时间:2024-10-23 15:42 标签: 招商新闻

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五章开放合作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遵循开放引领、改革创新、绿色发展、集聚集约、效益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全面建设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先行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和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的领导,发挥开发区开放平台作用,对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等给予支持,推动解决开发区在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先行先试和政策创新的指导,与开发区共同推进落实有关制度的创新措施。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加快推动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联动发展,依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开发区可以行使本市赋予其他国家级经济功能区的市一级管理权限。

开发区应当加强与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协同发展,在对外开放、营商环境、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等领域推进一体化发展。开发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其他经济功能区的合作交流,结合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和要素配置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公布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和实施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三)组织编制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审批详细规划;(四)对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管理;(五)负责开发区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招商引资、经济统计和企业服务等工作;(六)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七)国家、省、市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管委会及其下设机构可以依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交由管委会行使的市级管理权限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将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交由管委会实施,但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除外。

第八条管委会应当将国务院相关部委、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纳入部门权责清单,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管委会应当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使委托职权的情况。

第九条管委会可以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需要,明确有关管理机构负责功能园区的开发建设、投资促进、产业发展和企业服务等工作。管委会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服务等工作,根据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建立业绩考核激励体系。

管委会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承接区内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管委会可以实施聘任制、雇员制等多种机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兼职兼薪等多元化薪酬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可以享受人才支持与服务保障待遇。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坚持全市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保障重大公益性项目、跨区域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落实。管委会应当建立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地,对开发区内列入省、市级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探索创新多元化的供地方式和模式,有效统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等,加大产业用地供给,实施产业定制地、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等供地模式。开发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地及存量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机制。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以亩均投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指标为导向,建立全生命周期产业用地监管制度。管委会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供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委会应当完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条件和情形等内容。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留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机制,通过调整容积率、厂房分割转让、收储合理补偿、引资二次开发、土地置换、土地整合开发等方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和绿色工厂建设,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降碳等环境保护技术,推行清洁生产,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和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低碳绿色产业。

第十六条 管委会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产城融合发展机制,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促进产业与人居环境和谐发展。在开发区管理区域外建设的为开发区园区或者重大项目提供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设与管理服务可以委托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与升级,建设智慧园区、智能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园等项目。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重点发展下列产业:(一)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生物制造、高端装备、数字产业、低空经济、美妆大健康等产业;(二)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三)量子技术、光通信与太赫兹、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开发区重点产业目录由管委会制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集成电路、汽车制造、新材料、数字产业等重点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加快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转型升级。

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政策共享、项目共建、效益共享等产业合作创新机制,持续优化产业园区功能,加快培育制造业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核心企业等,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管委会应当依托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等平台,创新生物医药监管服务方式,加强产学研用融合,建设生物医药研发中心和产业高地,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布局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引入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

管委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优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管委会应当优化国际专利申请服务,引导创新主体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服务体系等渠道,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水平。管委会应当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支持开发区企业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建设技术研发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管委会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民生服务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通过引导股权投资等方式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管委会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用创业投资等方式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项目和关键技术提供财政支持。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创新。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完善企业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公司债券、上市融资等多元化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普惠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模式。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委会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平台建设,创新国际合作园区合作模式和市场化开发模式,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创新主体开展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跨境合作。管委会应当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开发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跨境协作,引进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中心等平台。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城市管理、法律服务等领域依法加强与国际规则衔接,完善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制度,在医疗、科技、金融、教育、电信等领域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发区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展业务。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在资金跨境流动、高端设备材料进口、贸易投资便利、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可行模式。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推动港澳建筑规划、医疗卫生、律师、会计等领域专业人才在开发区便利执业,与港澳地区加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衔接,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开发区工作、生活的政策措施。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开展订制式审批、承诺制信任审批等服务,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管委会应当创新跨境投资商事登记便利机制,建立健全穗港澳商事登记“跨境通”平台,为港澳等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管委会应当建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型经济形态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机制,引入会计、法律、保险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政府、企业、协会等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推动政务数据互联共享,完善数字政务平台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智能、高效、便民的电子政务服务与监管体系。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完善高层次人才评选标准,重点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管委会应当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设立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单位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第三十条 管委会应当完善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人才提供户口迁移、住房、出入境、居留、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保障。开发区人才保障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制定奖励、资助等惠企惠民措施,编制公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精准推送。管委会应当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实现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管委会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企业或者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区域内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开发区辐射带动区域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