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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双招双引”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管控、应对、监测等能力,省营商环境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针对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提出相关建议,供各地各部门参考。
一、项目初步洽谈阶段
1.投资方代理人方面。投资方代理人不具备代表投资方身份和资格,或未获得投资方合法授权委托。
2.行业方面。招引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属于被淘汰的落后产能,高度依赖某些特定政策,脱离发展阶段实际,引进海外设备技术存在较高不确定性等风险。
引资方应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政策调整动态,避免高耗能、高排放和低水平、产能严重过剩项目盲目发 展,注意防范设备技术引进风险。在对接相关项目时,与省、市产业主管部门沟通。
3.市场方面。招引项目市场需求具有较大不确定性,项目预期回报不合理,热门领域存在投机等风险。
引资方应在充分考虑项目产品目标市场空间和需求增长基 础上,招引适合项目,避免在热门领域一哄而上。既要算经济账,又要算综合账,提高项目全生命周期综合效益,防止误判市场、盲目投资。
4.技术方面。投资方缺乏核心技术、人才团队,产品市场竞争力弱、难以可持续发展等风险。
5.财务方面。投资方高负债高杠杆经营、出资能力不足,主要依靠引资方资金投入;未明确可行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资金筹措不确定;层层业务交易资金循环难以核验等风险。
6.管理方面。投资方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内部管理混乱,股权股东关系嵌套不清晰等风险。
7.道德风险方面。投资方存在隐瞒自身经营风险,或存在 严重失信、严重违规等情形;投资意向不真实,将引资方前期投入、扶持政策作为谋利目标;已失败项目换地方再投资套取政策;将旧项目包装成新项目以获取政策优惠或延长优惠期限;故意过度包装项目,夸大项目投资规模,以获取更多优惠政策;利用或冒用领导干部名义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诉求等风险。
引资方应及时明确投资方代理人身份、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对技术、财务、管理、资信等方面预判初筛,多维度、穿透式、清单化论证项目质量;重大项目必须委托可靠的第三方机构 对投资方前置开展尽职调查,充分揭示与项目有关、影响决策及合作的风险和问题。
二、项目评估论证阶段
8.规划布局方面。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国土 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具备项目落地条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简 单化拼政策拼补贴、同质化无序竞争,不顾资源禀赋和要素支撑进行无效、低效和盲目投资。
引资方应在打基础、利长远、补短板、调结构等方面谋划推 进重大项目,重点支持竞争优势突出、引导带动效果明显的项目。根据本地产业规划,围绕发展定位和产业培育方向实行差异化发 展,聚力招引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企业,注重多链协同和区域协同,营造良好产业生态。
9.项目研判方面。未对投资方全面情况、投资目的和项目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进行科学审慎论证,仅靠项目表面信息就招引项目落地。
10.尽职调查方面。在招引重大项目时,自身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未组织专业力量或委托专业机构等对投资方开展尽职调查。
11.风险评估方面。未对项目资金来源、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落地条件、实施过程和市场前景等开展可行性研究;未充分评估投资方要求过高的借款、担保、参股、补贴、明股实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低价获得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隐藏的风险。
三、项目签约阶段
12.决策程序方面。项目招引时未根据需要履行尽职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等程序。
引资方应根据项目特点差异化建立严格规范的尽职调查、项 目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等机制。注重揭示项目风险,加强风险评估、防范和管控。
13.项目招引承诺方面。通过拼政策、拼奖补、拼地价,过 度、违规、越权承诺等方式招引项目或恶意竞争同一项目,造成过度补贴、无法兑现承诺、无序竞争等风险。
引资方应科学精准运用政策手段,依法合规作出承诺,承诺事项应依法及时兑现。
14.招商引资合同方面。合同(含补充合同等,下同)中项 目投资主体、投资额、建设内容和周期、支持政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性指标缺失,或未合理设计。合同对双方权利义 务约定不明确、不对等,相关约束过严或过宽。合同未明确双方 违约情形、责任,维权、追责、止损的条件、方式和渠道,以及 退出机制等。合同内容表述不严谨、不准确,存在歧义或操作性不强,导致后期难以执行、监管。
引资方应在合同中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和项目实际情况合理 设计关键性指标,特别是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表述 应充分准确、合法合规,杜绝合同漏洞,为推动项目落地建设、评审验收、兑现政策、风险化解等提供明确依据。
四、项目实施阶段
15. 项目实施服务方面。未全程服务项目实施,未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或发现后未及时协调解决,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导致项目未能如期实施的风险。
引资方应加强落地项目服务,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达产。实行领导干部联系重大项目制度,“一 对一”联系包保,明确包保责任要求,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精准服务。
16.履约监管机制方面。未建立有效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无法及时推动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存在“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
引资方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测监管,推动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落地建设。确保项目实施与政策兑现双向 约束落到实处,出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及时维权、追责、止损。
五、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
17.未正确处理“亲”“清”政商关系。与客商交往过程中亲而不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洽项目时清而不亲,对客商态度冷漠、推诿扯皮、以势压人,工作上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
引资方应倡导建立“亲”“清”政商关系,把握亲清界线,公正无私、有为有畏,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
18.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项目相关方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投资方单位或者个人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财物;以交易、参股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引资方应加强招商引资人员廉政教育和监督,筑牢思想防线,扎紧制度笼子,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守廉洁纪律和相关规定,知敬畏守底线,确保廉洁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