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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举措。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推动“标准地”改革走深走实,结合我省“标准地”改革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标准地”及指标体系
第一条 “标准地”内涵
“标准地”是指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区域评估,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区域评估成果和产业发展特点,将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规划条件和控制指标纳入供地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面向工业项目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条“标准地”要素“标准地”由区域评估、控制指标和“通、平”条件三方面要素构成。
(一)区域评估。实行“5+N”模式,“5”指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5项应做区域性评估;“N”指除以上5项评估项目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可由地方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区域性评估事项。
(二)控制指标。实行“3+N”模式,“3”指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3项控制指标;“N”指自选指标,除以上控制指标外,各地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科研投入、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等指标。
(三)“通、平”条件。指“标准地”出让前达到“五通一平”,即通给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土地平整,有条件的地区可达到“七通一平”,即通给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通热力、通燃气和土地平整。
第三条 “标准地”工作全流程主要包括出让前准备、出让管理、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履约监管等六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作主体
市、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是“标准地”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确定控制性指标值、建设通平条件及“标准地”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评价、单位能耗标准设定工作的指导和工作推进;省科技厅负责督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承诺制+标准地”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指导亩均税收标准设定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是全省“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并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容积率设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推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排放标准设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设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推进;省水利厅负责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推进;省商务厅负责督促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开展“承诺制+标准地”相关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推进;省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推进;省气象局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推进。
第六条 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关于建立山东省深化“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154号)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统筹协调解决“标准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促指导工作落实。各地也应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改革难题。
第七条 总结宣传推广机制
建立全省“标准地”改革总结宣传推广机制,总结各级各部门在“标准地”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条件成熟的改革经验及时组织复制推广,促进各地“标准地”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标准地”出让前准备
第八条 区域评估操作
(一)选定区域
市、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选定开展区域评估的范围。
(二)开展评估
区域范围内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和信息资源共享。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报告的审查申请、具体事项的审批申请等由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区域评估有关费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依规统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和有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开发进度、项目落地需求和资金保障情况,合理拟定工作计划,确保区域评估工作有序开展。鼓励各地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按照“5+N”模式适当增加其他评估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N”项区域评估操作要求参照各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区域评估工作所涉及标准规范文件有更新修订的,则以最新文件为准。
(三)审查审批
区域评估报告的专业审查、审查意见批复和申请事项审批由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鼓励各地调整审批时序,规范审批事项,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压缩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时间和申请事项审批时间。
(四)成果应用
各地应强化主体责任,及时主动公开区域评估成果,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在有效期内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各地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行单独项目评估,实施承诺备案管理制度或者依法依规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对于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进行针对性补充评估,不得要求重复开展区域评估已包含的内容。
(五)区域评估
指引1.节能评价
(1)工作依据及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及相关政策。
(2)节能评价范围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3)审查审批权限《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审查。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工作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3号)及相关政策。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在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新区等功能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实行区域评估。新设立及范围调整的各类功能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3)审查审批权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地震安全性评价
(1)工作依据及标准《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震发〔2020〕36号)及相关政策。
(2)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土地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3)审查审批权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省地震局组织审查。
4.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1)工作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政策。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范围在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新区等功能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区域评估。新设立及范围调整的各类功能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3)工作开展程序根据选定区域界线,各地应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评估范围内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上签署意见后,不再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尽量避让,调整区域边界;经论证不能避让的,需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
(4)审查审批权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报告》审查和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
5.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
(1)工作依据及标准《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鲁文旅发〔2024〕14号)及相关政策。
(2)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范围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园区内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基础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区域性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
(3)工作开展程序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与园区管理机构协商确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编制《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方案》。方案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根据计划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出具《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4)审查审批权限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后,由园区管理机构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评审。
第九条 控制指标设定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省级“标准地”控制指标基础上,按照“3+N”模式,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产业准入、功能区划等要求,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制订本市、县(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通平条件”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做好“标准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给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鼓励实现通热力、通燃气等更多的通达条件。第四章 “标准地”出让管理
第十一条按标出让
在实行“标准地”出让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统筹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和当地产业导向以及具体地块实际情况提出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控制标准,并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
第十二条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土地后,由竞得企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上应分别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时,按签订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要求转移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标准地”审批服务
第十三条 审批服务
各市、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应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做好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政府代办员可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项目,由企业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各地应持续优化审批服务,实施并联审批及告知承诺制,精简审批环节,确保项目精准落地,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六章“标准地”按标施建
第十四条 按标施建用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处置。
第七章“标准地”对标验收
第十五条 对标验收依据各地制定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验收。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标准地”履约监管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构建跨部门联合监管体系,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时,按签订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要求转移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履约践诺情况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查询和公示,作为享受各类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