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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出重大决定: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发布时间:2024-11-14 15:37 标签: 招商政策

近日司法部公告称,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为9月15日。《意见》明确: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

01  地方政府禁止给予上市奖励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一直以来,上市奖励在全国各地十分普遍,虽然各地金额不等,但奖励力度普遍较大,且按照上市辅导、申报受理、获批上市等不同环节,以结果为导向直接分批次给到奖励。比如: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境内上市获辅导验收奖励400万、首发申请获受理奖励400万、获批并上市再奖励400万。境外上市成功一次性奖励600万,境外上市企业回A再奖励600万。

2)深圳市

深圳市2023年9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拟在境内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3)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今年6月26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对三年前开始实施的上市扶持政策刚刚进行了“升级”。其中,境内上市签订IPO协议和约定书,就奖励50万,纳入上市辅导备案再奖励150万,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即奖励300万,获批并上市交易再奖励500万。境外上市方面,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同时,《意见》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2  今年奖励是否下发视最终规定调整

国务院重磅文件禁止地方政府发放“上市奖励”,目前各地方执行情况如何?

日前,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同时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一财经8月19日从多地了解到,目前当地暂时执行原有上市奖励办法,视国务院、财政部等相关政策生效后再做调整。

“今年的材料都收上来了,但是要等财政部和国务院最终文件来定。目前我们无法判断文件最终规定,包括会不会出细则来解释。"中部某市高新区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今年的奖励能不能给,也在等消息。”

该人士同时提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做检查,还没有结果,我们也不好下最后定论,包括国务院新规还得征求意见结束后看最终规定。”上述检查范围,涉及“过往所有的政策和兑现的奖励,都在检查范围。”对于该地区现行上市奖励政策,上述工作人员称,“涉及到上市的奖励是‘无申请兑付’,只要辖区内企业挂牌或进入上市辅导阶段,就会主动给予奖励,如果到时候政策还有效,肯定会兑付的”。

其同时表示,目前适用于2024年奖励办法的辖区内企业名单已经明确,是否能适用本年度奖励办法待确定。给予上市奖励是各地鼓励企业上市以及招商引资的重要抓手,今年的奖励政策大都已经在执行过程中。同时,还有不少地方刚刚推出奖励政策的"加强版"。西南某地财政局工作人员表示,“暂时还是按现行(奖励办法)执行”。“因为近期国务院有政策出台,我们也会关注证监会会不会有相关政策出台,所以现在只能说暂时还是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看国家后续出台文件的规定。”该人士称。

03  中介收费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

长期以来,由于行业普遍以上市结果为导向的收费模式,导致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呈现更强的“甲方乙方”关系,也容易损害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能力,导致财务造假,甚至欺诈发行。

此次《意见》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规定》共十九条,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明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具体来看,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同时中介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