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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税返,怎么招商?这个重要城市发布招商引资新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9 14:54 标签: 招商引资

佛山市投资促进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吸引投资

第三章 便利投资

第四章 保护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吸引和促进投资,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创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内国有投资、民营投资、外商投资等促进活动,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相关监管工作。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通过下列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在佛山市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佛山市内设立企业;

(二)取得佛山市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佛山市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总体目标和重点方向,制定和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措施,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促进工作。市、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投资活动和权益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激发招商引资活力。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依法决策及容错机制】市、区人民政府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资容错容误机制,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吸引和促进投资工作中,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佛山高质量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且无恶意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免于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吸引投资

第五条【科学精准招商】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产业战略规划、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及产业布局,重点引进链主型、节点型等新质生产力企业,开展补链、延链、扩链、强链招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吸引上下游企业落地。

第六条【透明合规招商】市、区人民政府实现透明招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项目清单和申办程序。加强招商合规管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各类投资者。

第七条【推动科研链接和成果转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研机构与投资者对接合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引导产业研究院、实验室、技术转化中心等向投资者开放,提供科研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吸引科技企业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构建前沿技术应用场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通用智能、生命与健康、低碳能源、先进材料、未来空间等前沿技术的应用场景,吸引技术领先企业参与,吸引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鼓励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

第九条【保障土地要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保障全市工业用地规模只增不减,工业用地红线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商品房用地。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具备动工开发的基础条件,降低投资者工业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土地成交后,允许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自然资源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扩大拿地即开工工作的实施范围、明确适用条件,采用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技术辅导、全程代办、告知承诺等方式。

第十条【保障生产要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投资项目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和原材料保供稳价长效机制,提升能源资源供应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支持股权投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投资促进基金并持续增资,推广股权投资招商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通过直投或领投的方式,围绕重点产业方向进行股权投资。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融资支持,定期举行融资路演,健全投资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

第十二条【降低融资成本】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招商引资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降低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政策,推动政银企多方联动,帮助企业办理还贷、续贷,防止金融机构恶意抽贷,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第十三条【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与投资者恳谈会制度,动态了解掌握投资者需求,建立健全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构建亲清政企关系。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培育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支持企业家代表在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对涉及投资者的虚假信息、恶意报道等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告消除不良影响,保护投资者人格权益。

第三章  便利投资

第十四条【强化项目审批代办】投资促进部门深化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全流程审批代办专属服务机制,跟踪项目的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协助企业“零跑动”高效办理各类涉企行政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纳入审批代办服务的重大项目,实施并联评审,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加快办理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境评估、节能审查等事项,提升审批效能。

第十五条【优化环评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引进项目依法实施环评降级管理、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编制内容等改革措施,不断优化新引进项目环评服务。

第十六条【完善智慧信用共享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投资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形成智慧信用监管以及评级评价体系。依法建立健全投资者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及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投资者,市场监管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七条【提升人才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创新型技能人才,改革和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人才引进政策,畅通人才职称评审渠道,提升人才综合服务体系,保障项目人才团队,按规定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各方面便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和政企联合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投资者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机制,保障投资者用工需求。

第十八条【优化税务服务】税务部门全面推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稳步深化发票电子化改革,上线纳税信用评分主动推送服务。

第十九条【深化跨境投资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定期组织专业机构为投资者开展跨境合作进行专业指导服务。健全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机制,优化开放布局。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展示良好营商环境,吸引投资。科技部门应当搭建交流对接平台,加强与境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开展前沿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吸引境外科技成果落地。

第二十条【建立涉企风险防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重大风险事项防范和应对机制,及时分析研判,实施分类处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应急援助机制,完善应急转贷机制,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应急服务。

第二十一条【助力企业合规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投资者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建立企业合规标准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服务,提高投资者合规水平。

第四章  保护投资

第二十二条【审查并履行投资协议】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投资协议。

第二十三条【规范涉企收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收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强迫企业赞助、捐赠。

第二十四条【防止拖欠账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诚信履约,不得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审计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投资者依法享有投资和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和异地执法行为,避免或者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二十六条【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会同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制定专门政策,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投资者的涉案财物。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保护商业秘密】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职中知悉的境内外投资者、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保护知识产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生态系统,推动知识产权规则衔接,依法严格保护投资者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投资者提供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推动破产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重整债务人或者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限制措施和非正常户认定,及时修复其信用信息并且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第三十条【解决投资纠纷】投资促进部门协同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投资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建立调解、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效衔接的投资纠纷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十一条【政府部门人员法律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投资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投资者;

(二)对投资者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针对性条件;

(三)对投资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条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四)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五)不履行向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六)滥用职权干涉投资者的正常投资经营活动;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法律责任】投资者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奖励、优惠或其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并纳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