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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一时间, “10万亿”在各界产生广泛影响。本文将对其进行理性解读。
一、 “10万亿”是什么?
此次所谓的“10万亿”,并不是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同时提出和批准的,它指的是2024年以来,国家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的总额,由一个“4万亿”和一个“6万亿”两部分共同构成。其中:
“4万亿”是指,从2024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4万亿元。
“6万亿”是指,本次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且“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
通过以上溯源我们可以发现,此次所谓的“10万亿”并不是通过银行系统直接释放的流动性资金,也不是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增加的赤字,也不能直接产生投资拉动效果。此次的“10万亿”是增加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列支在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里。其目的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直接用途是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
而且“4万亿”和“6万亿”也分别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中“4万亿”是指,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连续安排五年。“6万亿”是指,每年增加专项债券限额2万亿,连续增加三年。
二、为什么要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指出,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就是地方政府在依法合规举债机制之外,举借的债务。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方式包括了承诺固定回报或最低收益、违规担保、其他未纳入预算的支出等。
隐性债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其隐蔽性上,虽然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由于隐性债务难以被感知和防控,而地方政府的偿还义务却是实实在在的,为了能够更好防控和化解债务风险,必须要将其“显性化”在阳光之下。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的要求
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要求各地在坚决遏制增量的基础上,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于2028年底前全部化解完毕。
截至2023年末,全国政府负债率为67.5%,其中全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14.3万亿元。2024年以来,受内外部环境变化影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难度增大。
四、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意义
本次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首先是不会增加地方政府总体债务负担。虽然新增了额度,但是新增的额度全部用于置换原有债务,即用新增额度减少了原有债务规模。其次,将隐性债务显性化,进一步提升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第三,减轻了地方政府到期隐性债务风险和偿还压力。第四,由于法定债务利率大大低于隐性债务利率,置换后将大幅节约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支出。第五,通过对原有隐性债务的偿还,可以促进资金在各债务债权主体之间的流动性,降低金融风险。
五、其他相关政策进展情况
一是隐性债务置换工作,马上启动。
二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已按程序报批,近期即将推出。
三是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等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
四是专项债券支持回收闲置存量土地、新增土地储备,以及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方面,财政部正在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细则,推动加快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