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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招商变天!中央部委新规:禁止“割肉抢商”!

发布时间:2025-03-27 14:38 标签: 招商引资

01地方招商引资财政奖补、税费优惠“红线”更明确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该《办法》对此前国务院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助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违规滥用一些税费、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入驻,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甚至会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对此,《条例》第十条,要求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然而上述规定相对笼统,实践中地方执行出现偏差。
3月18日,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直言,《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
周智高接着说,这次出台《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五种情形,比如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等。
《办法》第十八条,也明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四种情形,这包括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等。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四种情形。这包括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减免、缓征或者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或者缓征社会保险费用。
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都在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等政策,减少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周智高表示,这次《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
02政策核心:从“拼优惠”到“拼公平”的转向
《实施办法》并非孤立政策,而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细化升级版。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刚性约束,遏制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越界”行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关键条款梳理:
(1)禁止强制本地投资:不得以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纳税或统计贡献作为企业参与招投标、享受政策的前提。
(2)财政补贴规范化:不得以企业注册地迁移、本地纳税等条件给予选择性补贴,防止“税收洼地”恶性竞争。
(3)破除招投标歧视:禁止将企业属地、业绩区域等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保障外地企业公平竞争。
案例直击:
某沿海城市曾要求企业“本地纳税满3年”方可参与重大项目投标,导致多家外地龙头企业被拒之门外。新规施行后,此类“隐形门槛”将被定性为违规,地方政府可能面临约谈甚至问责。
03对地方招商引资的四大冲击
1. 财政补贴“大缩水”:从“撒钱抢商”到精准扶持
过去,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落户,不惜通过税收返还、土地低价等“超常规优惠”打价格战。例如,某中部省份曾对某新能源企业承诺“十年内地方税收全返”,导致财政长期承压。
新规影响:

  • 补贴需普惠化:财政奖励不得针对特定企业或所有制类型,需通过“非排他性条件”设定。
  • 倒逼产业政策转型:地方需从“给钱给地”转向完善产业链、优化营商环境等长效措施。

地方应对建议:

  • 建立基于技术研发、绿色低碳等“功能性指标”的补贴体系。
  • 探索“对赌协议”,将补贴与企业实际贡献(如就业、创新)动态挂钩。
  • 招商逻辑重构:从“政策洼地”到“制度高地”

地方保护主义曾催生“诸侯经济”,例如某北方城市要求本地车企必须采购本地零部件,导致供应链效率低下。
新规影响:

  • 打破区域壁垒:禁止设置歧视性资质、技术标准,推动要素全国自由流动。
  •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出台前需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违规文件可能被叫停。

企业机遇:

  • 跨区域布局成本降低,可择优选择产业链配套完善的地区。
  • 中小企业获得与巨头同台竞争的机会,例如招投标中不再因“本地业绩”被扣分。
  • 招商考核机制变革:从“GDP崇拜”到“质量优先”

以往部分地方政府为完成招商指标,盲目引进高耗能、低附加值项目,甚至默许企业“圈地闲置”。
新规影响:
审查机制嵌入考核: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与官员绩效直接挂钩。
责任追溯强化:对违规政策的主要负责人可建议处分,杜绝“拍脑袋决策”。
案例警示:
某开发区曾因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出台“仅限国企参与园区建设”政策,被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并责令整改,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4. 政企关系重塑:从“权力主导”到“服务为本”
新规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听取企业意见,尤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需公开征求意见。
政企互动新模式:

  • 政策制定透明化:企业可通过举报、参与听证等方式表达诉求。
  • 服务能力比拼:地方政府需在行政审批效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提升竞争力。

04未来趋势: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招商新范式
1. 产业集聚取代“单打独斗”
地方政府需依托区域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集群。例如,长三角某城市凭借芯片设计优势,吸引上下游企业自发聚集,形成“零补贴”生态圈。
2. 数据与人才成核心竞争力
某西部省份通过建设大数据中心、提供人才公寓和子女教育配套,吸引头部互联网企业区域总部入驻,避开“补贴战”陷阱。
3. 跨区域协同招商兴起
京津冀、粤港澳等地已试点“飞地经济”,企业总部与生产基地跨省布局,共享政策红利,规避地方保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