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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制造业42条: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争取国家投资!

发布时间:2023-12-23 08:37 标签: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打造全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全球制造业核心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原则】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创新驱动、区域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组织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指导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局性工作,研究决定制造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预算安排等重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导机制,统筹部署研究本地区制造业发展的产业布局和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制造业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


第四条【智库支持机制】


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支持体系,完善制造强省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运行机制,加快建设工业经济、工业技术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新型智库,为制造业发展规划、重大平台与项目建设、重大体制机制创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咨询、产业调研、统计分析、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五条【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在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中设置制造业发展的专项指标和权重。


第六条【容错机制】


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制造业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


第七条【规划引领】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统筹和优化制造业产业布局,建立和完善珠三角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与粤港澳大湾区、全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产业集群】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巩固提升战略性支柱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谋划未来产业,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手段加快推动传统制造业产业提质升级,建设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第九条【产业基础和核心技术】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技术产品攻关、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以及原材料、能源保供稳价长效机制。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战略关键领域的工程化攻坚与平台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战略性产业集群技术攻关任务清单,组织实施重点领域重大研发计划和重点专项,加快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数字化转型】


省人民政府应加快统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能力。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推动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全面互联互通,促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升级。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打造系统集成解决方案,推动中小型制造企业加快数字化普及应用。


第十一条【绿色化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标准、规范或技术指引,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建设绿色基础设施,鼓励企业研发绿色先进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园区和工厂,构建绿色供应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评价产业项目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生态环境影响、单位产值和土地产出效益等指标,引导高耗能、低产出、低效能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十二条【生产性服务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服务、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数字贸易、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加快推进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规模化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和集聚化发展。


第十三条【全省园区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的工业园区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全省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制度,统筹各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产业园等管理工作,完善园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撑体系。健全工业园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工业园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退出的基本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对口帮扶协作机制,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工业园区积极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


县级以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工业园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要素供给、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稳步推进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和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推动产城融合,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合作共赢”原则,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等参与工业园区开发运营。


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创新平台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创新平台区域布局,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大力推进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推动珠三角核心区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为指引,加快重大科技基础建设,优化实验室体系,增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促进制造业发展的能力。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产业应用为牵引,高标准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新型制造业创新平台。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加强质检、标准、计量、特检等质量机构综合能力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质量标准实验室。


第十六条【数据安全】


支持数据安全企业、研究和服务机构开展数据安全技术研究,推广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促进数据创新应用安全可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工业数据处理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构建工业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章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投资促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科学制定制造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善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企业投资制造业领域,通过投资提升制造业企业生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技术改造等制造业领域投资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统筹全省招商工作,建立健全高效招商引资协调机制,促进与相关国家、地区招商引资常态化交流。


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省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全产业、可视化、智慧化的全省招商引资信息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招商引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建立专门招商队伍,可以委托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机构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入驻、项目落地等服务,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制造业规划布局,争取国家产业基金投资,推动关键产业项目落地,鼓励跨国制造业企业在粤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粤港澳联合招商机制,定期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华侨华人粤港澳大湾区大会。


第二十条【项目推进与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造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实行领导干部重大项目联系服务工作制,必要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培育发展】


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支持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优质制造业企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合作,通过项目投资、资产整合、技术对接等方式,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国企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体系,引导国有企业在制造业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投资投入,提升国有制造业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民企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制造业产业集群投资制造业项目,完善民营制造业企业在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机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创新】


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协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合创新,增强自主知识产权和替代接续能力,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二十五条【质量与标准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制造业基础性、通用性和关键性技术标准体系,引导、支持制造业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全产业链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品牌提升】


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区域和产业特点的品牌培育机制,加强广东制造品牌宣传推介,增强广东制造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消费带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出台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促进新型消费加快发展。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要素资源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资本、土地、用能、数据等要素资源向制造业集中配置的体制机制,明确制造业要素资源配置指标最低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或评估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综合评价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开评价评估结果,并作为制造业土地供应、金融服务、财政奖励、人才支持,以及在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编制、制造业文化推广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明确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重点支持以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向:


(一)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支撑;


(二)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三)企业技术改造;


(四)产业创新能力建设;


(五)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


(六)其他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重点领域。


第三十条【投资支持】


鼓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设立子基金支持制造业发展。探索建立政策性基金投资容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省人民政府对引进和促进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结合制造业发展融资需求,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利用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等差别化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制造业贷款投放比重,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大首贷、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等支持力度;


(二)鼓励发展产业链与供应链金融模式,促进链内信用资源流转,满足企业资金融通需求;


(三)加大制造业领域的债券融资服务力度,增强地方债券、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


(四)完善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评价标准和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碳汇资源等无形资产专业评估市场,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知识产权、动产、应收账款、股权质押、无形资产等模式融资。


第三十二条【用地规划保障】


制造业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制造业发展需求,优化建设用地供给结构,有效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明确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占本地区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以及工业用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三条【用地指标与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保障制造业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预支使用。符合要求的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制造业项目用地用海审批,必要时可以依法依规对重点制造业项目开通绿色通道。


第三十四条【降低用地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推行“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等供地方式。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创新混合用地供应模式,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割及分割转让。


探索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允许相邻多宗工业用地集中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等配套设施,保障中小制造业企业生产空间。


第三十五条【降低制造业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制造业企业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等成本。


探索制造业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能耗指标由省统筹,保障制造业企业合理用能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托数字化治理平台,提升大数据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十六条【技术创新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套件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示范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支持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政策。


第三十七条【人才引进培育】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进和培育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紧缺急需的战略科学家、一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优秀企业家、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八条【技能人才培养】


省人民政府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支持组建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跨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和现代产业学院,加强校企合作,积极探索项目制、工学交替培养和中国特色学徒制等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新机制。


支持优质企业承担专业领域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开发,开展职业技能自主评定和职称评审,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评审选拔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纳入省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


第三十九条【信息平台】


省政务数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制造业信息平台,推动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相关数据的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制造业企业相关信息的分析和应用,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决策与举措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


第四十条【投诉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受理,及时处理制造业企业或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工业文化宣传推广】


每年X月X日为广东制造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东制造政策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传播广东制造故事。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广东制造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示范项目、工业类博物(展览)馆、工业设计载体、工业旅游示范单位(精品路线)、工业文化教育实践载体等工业文化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宣传推广广东工业文化。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将制造业知识普及和实践实训融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生效条款】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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