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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研读的标杆政策:“新能源之都”常州如何促进新能源产业?

发布时间:2023-12-25 18:14 标签: 新能源产业 常州

江苏省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率先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建设引领长三角、辐射全国、全球有影响力的新能源之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对太阳能、氢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等非传统能源进行科研、实验、开发、推广和应用,进而实现产业化的具有战略性、先导性的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太阳能光伏、动力及储能电池、氢燃料电池、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第三条(立法原则)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合理布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领先发展,开放合作、融通发展,应用牵引、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全面领导。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能源产业促进工作,建立健全新能源产业推进协调机制,完善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协调解决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指导监督。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促进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推进实施新能源产业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研究制定本市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配套保障,牵头推广应用。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新能源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和创新人才集聚,推动新能源产业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市地方金融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强化金融资源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新能源产业开展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能源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新能源产业安全发展。


市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专设地方性的产业分类和统计口径,负责定期发布新能源产业发展报告,反映新能源发展指数和态势。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国网常州供电等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咨询决策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新能源产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涉及的政策、法律、技术、安全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为本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七条(宣传教育及活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能源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新能源产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报告与监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新能源产业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指标;


(二)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


(三)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规划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要求,并将发展新能源产业的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常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智能光伏、动力电池及储能、绿色电力消费、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等产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规划落实)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内容。


第十三条(规划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新能源产业的空间布局安排。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规划应当结合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与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产业体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新能源产业集群发展工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加快建设与新能源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生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良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环境,形成新能源在生产、生活应用上的全国领先地位。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产业集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基于现有产业空间布局,凸显地域特色、注重资源配置,围绕“发电、储能、输送、应用”加快产业集聚。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发展的地区申报国家和省各类载体、示范、基地等项目。


鼓励以园区为载体,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体系,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区域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县级市(区)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区域分工协作,协同联动推进产业链集群建设。鼓励地区之间通过招商引资、兼并重组、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招共建重大项目,通过产业集群间的合作共建,实现要素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产业链发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新能源产业链整体发展,推动龙头企业对接优势零部件企业,引领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支持建设本地配套新能源产业的供应链体系,组织协调本地产业链供需对接。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开放基础软硬件等核心技术和优势资源,搭建生态孵化平台,引领中小微企业协同建设生态圈,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新能源产业生态。


第十八条(产业链招商)市、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新能源产业链精准招商,完善产业链条建设。加强与头部企业和机构对接,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招引力度,巩固延伸优势产业链,招引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九条(产业转型升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对生产各个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全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条(太阳能光伏产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引导太阳能光伏企业加快太阳能光伏新技术开发和关键技术突破,提升全产业链智能化水平,推动光伏组件回收处理技术和相关性产业链发展,促进太阳能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动力电池及储能产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优化关键材料技术,加快新一代储能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发展,鼓励优势企业联合创建江苏省动力及储能电池制造业创新中心,探索建设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区域中心。


第二十二条(新型电力装备产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相关企业巩固延伸新型电力装备产业链,支持企业发展特高压设备、智能安全电网设备和绿色高效新能源装备,推动企业加快特种电缆、柔性输电、分布式能源等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稳健扩张,不断提高智能汽车整车生产能力,积极打造新能源汽车领域整车知名品牌和生态主导型企业,推动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


持续做强汽车核心零部件产业,加快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支持企业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支持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开展技术储备、产品研发和产业应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智改数转)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动新能源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鼓励专精特新发展,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大力培育示范标杆,积极创建灯塔工厂和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第二十五条(龙头企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引进国内外新能源龙头企业在本市建立总部机构、设立研发中心、拓展新兴业务。


围绕龙头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第二十六条(创业企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强化投融资研发、人才、市场等政策支持、孵化培育新能源创新创业企业。


第二十七条(项目支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新能源领域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区中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大项目,且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用地、用能等予以支持。


第四章基础研究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八条(创新体系)本市优化配置新能源科技、人才、创新资源,构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备、资源配置高效、成果转化顺畅的新能源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第二十九条(基础研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面向新能源领域重大科学前沿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基础研究重大任务形成机制,强化对目标导向基础研究的系统部署,推动新能源领域重点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第三十条(核心技术攻关)本市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计划,重点遴选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进行科技攻关。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科技型企业,瞄准产业前沿、细分领域和市场需求,开展攻关研发,积极承担国家产业基础再造等重大项目,解决新能源行业的卡脖子难题。


第三十一条(首席科学家)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支持由首席科学家引领科研团队在重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本市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新能源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设立各类新能源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国家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促进新能源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三十三条(创新平台)本市加快建设龙城实验室,支持光伏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建设以多种创新载体为骨干、梯次衔接的能源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优化和规范能源研发创新平台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支持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等与地方政府共建,以诺奖获得者、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的新能源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面向本市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建设研发设计、加工试制、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筹建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健全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功能。


第三十四条(创新主体)本市推动新能源产业领域的优质人才团队、创业项目、科技企业加速集聚,建立高企培育工作挂钩联系制度,高质量推进高企培育和服务,加速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建设科技企业聚集区。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引导企业加大新能源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市新能源科技计划项目,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能源科技领军企业。


第三十五条(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成立创新联合体、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协同创新。


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建设一批新能源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第三十六条(创新人才)本市实施新能源高端人才团队引进和培育工程,建立和完善新能源科学技术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加大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


吸引科学技术人员到本市从事新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培养新能源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加快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力量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快新能源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批新能源领域的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和示范性能源学院。


第三十七条(创新生态)本市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多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开展新能源科技创国际合作与交流,加速国外新能源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孵化。


定期举办新能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掌握新能源产业发展前沿动态,引领本市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推广应用


第三十八条(推进新能源应用)本市应当积极推进新能源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支持新能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推广使用,实现生产生活方式低碳化。


第三十九条(新能源产品使用)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产品。


新能源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


第四十条(支持首台(套)产品)本市优先支持新能源企业参与本市高新技术产品、创新产品和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对新认定的各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以及首台(套)重大装备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在政府工程、项目中支持推广应用。


本市支持新能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进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组织新技术、新产品与应用场景对接,对新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及优秀应用场景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十一条(太阳能光伏应用)本市推动太阳能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推广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


新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美丽乡村建设中,推动既有建筑物光伏改造和实施新建建筑物光伏建设。


第四十二条(储能技术应用与融合发展)本市鼓励储能领域成果转化,支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推动用户侧储能规模化应用,围绕大数据中心、基站、工业园区、公路服务区等终端用户,以及具备条件的农村用户,依托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增量配网等配置新型储能,探索储能聚合利用、共享利用等新模式新业态。


结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新型储能与智慧城市、乡村振兴、智慧交通等领域的跨界融合,不断拓展新型储能应用领域和应用模式,支持开展多元化应用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试点。


第四十三条(绿色能源示范工程)本市在重点区域打造光伏一体化建筑、光储直柔建筑、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虚拟电厂等绿色能源示范工程。


第四十四条(能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本市推进能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在新能源产业领域中的应用。


鼓励建设智能光伏电站和基于互联网的智慧运行云平台,推进光伏等新能源与储能设施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储能站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的示范应用,提高新能源生产和应用的智能化水平。


积极应用现代通信、智能控制、需求侧管理、虚拟电厂等创新技术,促进源网荷储协同、多能互补利用,提升新能源规模化开发、高比例消纳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十五条(绿电消费)本市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持续优化用电结构,提高绿电比例。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消费绿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外部合作平台,积极引入绿电资源,为企业绿电消费需求提供支撑。


第四十六条(电网建设与光伏并网)本市支持电网企业加强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建设市级能源大数据中心,打造电热耦合、车网互动等应用场景,加快构建地区新型电力系统。


电网企业应当提高电网绿电接入能力,进一步优化分布式光伏并网流程,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比选论证后确定最终并网电压等级,降低光伏项目并网成本。


第四十七条(新能源汽车使用)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充换电站、加氢站等新能源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采取提供通行便利、停车收费优惠等措施优化新能源机动车使用环境。


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等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轻型物流配送车,用于园林、环卫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内部作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主要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八条(新能源汽车融合发展)本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与交通、能源、信息通信等实现融合发展,支持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示范区,开展多场景、多类型的测试应用,开展基于电网、储能、分布式用电等元素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云平台试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双向互动,探索电动汽车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等新模式。


市公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自动驾驶的智能交通协同通信标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建设和改造,搭建车联网能力中心平台。


市大数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算力、数据、算法”研发与应用,构建公共算力基础设施,面向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提供算力服务、数据服务和算法服务。


第四十九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合理布局充换电设施,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城市停车规划应当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充分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入条件,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同步进行充换电设施改造,积极探索私桩共享模式。


第六章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条(组织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制定年度发展目标,研究产业培育和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推动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和责任落实。


第五十一条(政策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新能源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用于新能源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新能源基础设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光伏应用与乡村光伏推广。


第五十二条(金融保障)本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推广“苏碳融”等绿色信贷产品,加快创新用能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创新采用直租回租相结合、融资租赁+工程总承包等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融资,或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和省新能源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机构,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鼓励围绕新能源产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链协同创新基金。


第五十三条(人才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合同相关部门加强新能源产业人才建设,定期编制紧缺人才目录,探索建立适应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评价机制。


畅通国内外新能源领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将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五十四条(标准制定)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市新能源企业与相关行业组织引领或参与新能源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支持依法制定新能源产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五十五条(创新服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立项与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审核等方面优先保障新能源产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其他服务)本市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新能源产业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技术支持、决策咨询、产权交易、法律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动态评价)本市应当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动态评价机制,对新能源企业及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评价,推动优质项目发展,及时叫停偏差项目。


第五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本市构建新能源领域企业知识产权全面保护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维权体系,推进涉外维权,营造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环境,依法打击新能源产业领域的侵权行为。


第五十九条(宣传推广)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新能源之都作为常州城市名片宣传推广,支持举办新能源领域的国际、国内展览、赛事等活动,搭建新能源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加强对新能源产业相关企业、产品、服务宣传,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支持新能源领域的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


第六十条(合规指导)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新能源领域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和监管等制度,加强对新能源企业合规行政指导,完善企业信息查询政务服务系统,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十一条(审慎监管)鼓励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新能源产业促进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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