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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进一步做好以制造业为重点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举措
为全面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外资〔2022〕1586号)精神,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和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围绕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就更大力度促进我省以制造业为重点利用外资提出以下举措:
一、围绕开放提升,加大投资服务,扩大制造业利用外资增量
1.全面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做好国家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投资浙里”招商项目汇编手册,加大新增开放领域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招引力度。落实国家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要求,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执行好竣工验收前外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各地要在2023年6月底前排查梳理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2023年底前完成清理调整。
2.强化重点领域外资招引落地。对标“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建设,重点鼓励外商投资卡脖子技术、延链补链强链等关键领域。围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节能环保领域。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现代物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金融业等领域,推动数字经济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积极探索推动数字化招商引资平台建设。深化“一带一路”、RCEP等重点区域产业链合作,鼓励国内企业对外并购卡脖子技术、产业链补链延链项目。
3.实施“一计划四机制”工作体系。实施省年度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计划,总投资400亿美元以上,制造业外资项目2/3以上。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项目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牵头召开省重大外资项目协调例会,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做好项目服务,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实施“项目专员”跟踪服务机制,全流程跟踪、全方位服务项目落地。实施重大外资项目晾晒机制,晾晒成绩纳入季度投资“赛马”激励评价机制。实施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加大重大外资项目要素政策倾斜。
4.加快重大制造业外资项目落地。建立健全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外资工作专班协同机制,积极争取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重大外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清单,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纳入国家重点外资专班项目清单。依托在线投资审批3.0平台,建立健全全省重大外资项目库,争取更多制造业外资项目纳入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经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审定的在谈类外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承诺由省级给予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并由设区市出具要素保障承诺函,作为项目洽谈的支持性文件。全省每年引进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制造业外资项目20个以上,全力争取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标志性制造业外资项目落地。各地要分级分类建立外商投资“头部企业”白名单、重大外资项目清单,优先做好项目用地、环评、规划、能耗等政策支持,强化供应链、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
5.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激励作用。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省财政资金,用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各地要落实好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支持政策,可根据实际制定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招商中介、团队等积极性。支持各地出台配套支持制造业外资招引政策。
6.提升国际投资交流平台效能。提升浙洽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世界互联网大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综合性展会能级,打造一批双边、区域性展会平台,扩大国际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积极承接进博会、服贸会、消博会等重点展会溢出效应,用好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亚欧博览会等境内重大展会平台,拓展浙江贸易投资空间。各地要积极发挥好商会、侨联等作用,搭建贸易投资交流渠道,深化与跨国公司、行业龙头、国际投资机构、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布局招商网络。
7.开展我省国际经贸系列品牌活动。积极参与国家组织的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以及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活动。以亚运会举办为契机,重点推进“投资浙里”全球大招商行动,进一步提升浙江国际化水平,2023年全省出访招商团组不少于200组,办好境内外品牌投促活动。搭建重点国别、重点产业项目对接平台,及时做好重大发展战略、外资、科技、产业等政策宣传解读。
8.发挥开放平台引资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开放平台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省内开发区等开放平台对接协调,强化产业国际投资合作。利用“万亩千亿”高能级平台,扩大制造业利用外资增量,实施开发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推动省级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
二、围绕改革攻坚,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制造业利用外资存量
9.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各地要建立健全企业专员服务制度,完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积极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安排专人专岗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容缺受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
10.强化涉外法律服务。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调解。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保护,拓展畅通涉外法律咨询服务通道,发挥好“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杭州中心作用,及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服务援助。
11.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务政策便利度。做好递延纳税政策宣传,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一对一”解决纳税人涉税问题,优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质效。
12.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金融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或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财政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等措施对“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提供融资保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信贷支持,鼓励扩大首贷、信用贷投放。各地要依法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与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信息,定期举办“银企对接”“银项对接”活动。
1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鼓励地方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项目与新增外资项目同样的配套政策支持。对外商投资企业投产运营次年起3年内累计实到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再投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各地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制造业领域,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列入省重大项目库的外资项目企业利润再投资的,在省级排污权储备调配中优先考虑。
14.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及货运物流保通保畅。畅通商务人员跨境交流渠道,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和创业绿色通道,拓展商务旅行卡助力出入境高效化,建立出访招商团组绿色审批通道。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协调对接,坚持一事一协调,保障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运输通畅。
15.强化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服务保障。组织实施好《浙江省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发挥好RCEP高水平开放合作示范区带动效应。加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的RCEP规则宣传培训,熟悉掌握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深化“两段准入”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对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推动货物进出便利。各地要做好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贸协定、贸易通关、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方面的服务。
三、围绕创新提质,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制造业利用外资质量
16.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省内。各地要切实落实外资研发中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实施好《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我省,对符合条件的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开放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研发设计环节设在省内,推动资源要素集聚,建立产业生态伙伴关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深入参与智能制造,建设未来工厂和智能工厂,参与中国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构建和关键标准研制。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和我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18.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培育。落实好《关于推进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并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19.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打造绿色设计产品、建设绿色低碳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积极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浙江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行动计划(2022-2024)》。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绿色低碳领域相关标准修订,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建设浙江省绿色低碳园区,做能效、水效等方面的领跑者。
20.优化省域外商投资布局。加大对浙西、浙南地区制造业利用外资工作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举办省级重点招商活动、展会,鼓励山区26县及其产业飞地积极承接外资项目。拓展浙西、浙南地区招商人员外派招商、出国招商渠道,加强招商工作业务培训,打造专业化外资招商队伍。
21.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梯度转移。积极参与“跨国公司地方行”等活动。支持我省“腾笼换鸟”后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转移至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
22.强化利用外资工作激励。在“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指标评价体系中提高利用外资工作考核评价权重,加大制造业利用外资考核分数比重。对制造业利用外资工作突出、有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的设区市和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激励。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出台制造业利用外资工作激励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强化责任分工,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提振外商投资信心,切实做好以制造业为重点利用外资工作,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本文件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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