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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重磅信号:55个地区清理违规招商引资返还优惠!

发布时间:2024-01-02 11:16 标签: 招商引资

01审计署:55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据审计署网站消息,日前,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报告》)。


关于地方财政管理不够严格的问题。审计的相关地区已整改516.27亿元。针对违规组织和返还财政收入问题,70个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或完善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等,已将31.49亿元虚增收入退库,追责问责55人;6个地区已退还过头费、乱罚款等;55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02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清除招商政策“超常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自2022年4月实施以来已经一年多时间,取得了初步成效。而财税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的制度保障,对于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存在一些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设立公司,这样税基才能和本地财政收入连接起来;有的地方招商政策“超常规”,加大了财政负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冯俏彬表示,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应该是统一的、公平的、无差别的。无论是哪一级政府的税收优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的全国一致性和中性。因此,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要对形形色色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合并和规范,具有普遍性质且合理的税收优惠,可以考虑从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上升到长期的制度性规定,对那些不合理、有选择性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要考虑取消。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表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出台政策对市场进行干预,相反,是要通过对现有的税收治理体系进行调整,引导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现阶段,国内税收制度在几个方面会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产生不利影响。首先,区域性税收政策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税收洼地效应,使得企业涌入税率更低的地区进行经营,在不同地区之间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其次,税收的分享模式。我国现阶段的税种可分为地方税、中央税、共享税三大类。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做大地方税与共享税都能增加本地区的税收收入。因此,各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本地区的财力,可能会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到其他地区“招商引资”,因此,增加了各地区之间的无序竞争。


再次,是虚拟经济带来的区域间税收分享问题。随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等所带来的“销售极化、消费均化”使得税负跨区转移问题更加突出。由于我国增值税主要是在生产地纳税,因此,各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03严禁地方为招商引资“滥用税收”!


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促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在审查内容方面,《条例》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等进一步完善,其中主要规范了税收、非税、社保费、财政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条例》主要是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对地方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而这件事情也是近些年中央相关部门一直在推动的。尽管《条例》中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条款此前也有,但这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属于国务院条例,法律层级较高,这将进一步推动规范各地为招商引资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了发展经济,不少地方大力招商引资。其中一些地方通过不规范的税费等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入驻,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近年来,国家也在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的规范管理,而这在将要出台的《条例》中有明显体现。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制定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内容的政策措施: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对特定经营主体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给予特定经营主体要素获取、资质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主体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主体保证金;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一位地方财政局长表示,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较快获得招商引资成果,在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给予企业与税收挂钩的财政性奖励或补助。这些优惠政策扰乱了整个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全社会招商引资环境,且容易形成不正当竞争,长远来看,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


“《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6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遏制上述滥用税收等优惠政策现象。其实,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也多次发文明令禁止地方政府出台上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述财政局长称。


施正文表示,《条例》中对规范税收等优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不得违法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政权限基本都在中央,地方权限很少,因此这方面比较规范。


第二个是非税、社保费、政府性基金层面不得出台违反法律法规优惠政策,这方面一些权限属于地方,因此出台违法违规政策空间相对大一些。


第三个是从财政支出层面,主要是地方出台一些与企业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这些政策实质也影响了企业经营成本,有违公平,破坏统一大市场,损害营商环境。


04不规范税费优惠清理稳妥推进!


为了构建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国家一直在稳妥推进不合规的税费优惠政策清理及规范。


2014年,为落实相关要求,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同步开展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施正文表示,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不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政府履约,最终这项清理暂缓,并进行“新老划断”,不能出台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


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上述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另外,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虽然统一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暂缓,但相关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比如,税收立法快速推进,18个税种已有12个完成了立法,通过税收法定原则来从源头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目前,地方很少敢明文出台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但这种现象并未杜绝,一些财政困难等地方手段更加隐蔽,如通过核定征收等来变相给予企业优惠吸引投资等。”施正文说。


据了解,目前不少省份也在进一步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比如,2021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园区今后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和扶持政策时,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此外,海南还对各市县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招商引资、产业扶持财税政策进行清理,并加强对招商引资、产业扶持财税政策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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